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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溧阳市公安局领导主持公道:常州金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某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有没有涉嫌构成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常州金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溧阳市溧城街道平陵西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XBR7E16,注册时间:2018-10-22,法人代表:史正华(以上为“爱企查”网站搜索结果)。
       2023年7月,该公司承接一项装饰装修业务项目,地址位于阳光城市晶海园小区2幢1号门xxxx室,由张杰任该项目经理,该项目中所有涉及油漆、涂料装饰方面的施工业务定价为6000元,由张杰交付给我完成,从7月开始至9月结束,大约三个月时间,我的工作彻底完成,该房子装修完毕后即交由业主,该业主入住后至今对该项目无异议。
      可是,从去年9月份该项目完成至今,项目经理却拒不支付我的劳动报酬,原来的理由是常州金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史正华老总一直没有与他结账;直至今年2024年春节过后,我为此打12345投诉,后政府指派溧阳市劳动监察大队(电话:0519-87269249)于315日联系到我,然后溧阳市劳动监察大队在调查时与张杰核实,结果张杰说没有支付我的劳动报酬是事实,这是因为我帮他在其他项目介绍去的工人做的业务存在质量问题,所以他才不予支付我的劳动报酬,应该作为我介绍去的工人做其他项目的损失赔偿。
       在此,恳请溧阳市公安局领导主持公道:请问项目经理张杰这种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可笑理由具有社会道理和法律依据吗?他至今拒付我这个劳动者工资已经达五个月以上、拖欠工资的数额达5000元以上,有没有涉嫌构成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报案人:荣右彩(13225194125
                                                               2024年3月25日

热门评论
  • 随遇可安 LV16 王爷
    1楼
    你想多了,公安局不处理劳资纠纷的
    3-25 19:27 · 江苏
    回复
  • 昆仑中介 LV9 通判
    2楼

    引用第1楼随遇可安于2024-03-25 19:27发表的  :你想多了,公安局不处理劳资纠纷的

             楼主没想多,是你可能没想到,公安部门对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必须要管的。哈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3-25 19:47 · 江苏
    5 回复
  • h华尔街 LV13 巡抚
    3楼
    听说已经法院起诉了么,怎么还发论坛,有何意义。应该找相关部门的哇
    3-25 20:21 · 江苏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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